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国内市场酒类品项繁多,依烟酒税法相关规定,不论国内产制或自国外进口的烟酒都应于出厂或进口时课征烟酒税,进口烟酒由海关代征之,烟酒产制厂商于产制前除需依烟酒管理法向财政部申请烟酒制造业许可执照外,并应向工厂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办理厂商及产品登记,以报缴烟酒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产制』行为包括制造、分装等有关行为,分装系指将散装或其他较大重量、数量、容量包装之烟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装或灌装为较小规格包装,而无其他制造或加工之行为,若已核准登记之烟酒,其产品名称、规格、容量、净重或酒精成分含量变更时,即应重新办理产品登记。
该局呼吁,烟酒产制厂商请随时自我检视有无已『产制』却未依规定办理厂商及产品登记之情形,并尽速办理登记及申报缴税,以免受罚。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辖国税局各分局、稽征所及服务处洽询,该局将竭诚提供咨询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销售税组蔡股长联络电话:(03)3396789转1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