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2条之1规定,课税级距金额每遇消费者物价指数较上次调整之指数累计上涨达10%以上时,自次年起按上涨程度调整之。
该局说明,继承事实发生日在114年1月1日以后者,适用下列调整后遗产税课税级距金额:
1.遗产净额(含)5,621万元以下者,课征10%
2.遗产净额超过5,621万元至1亿1,242万元者,课征562万1,000元,加超过5,621万元部分之15%
3.遗产净额超过1亿1,242万元者,课征1,405万2,500元,加超过1亿1,242万元部分之20%
速算公式如附表。
如有任何疑义,请拨打该局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将有专人为您服务。
新闻稿联络人:综所遗赠税组 郭股长联络电话:(03)3396789 转1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