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出售未上市(柜)公司股票的所得性质,究属证券交易所得或财产交易所得,取决于该出售的股票,是否依法完成法定发行签证手续。若个人所出售的未上市(柜)公司股票已依公司法规定签证发行,该交易所得属证券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课税,但若该股票未完成法定发行签证手续,则该交易所得须纳入综合所得税申报财产交易所得。
该局进一步说明,个人出售已依法签证发行的未上市(柜)公司股票,其证券交易所得,并同其他应计入基本所得额项目的金额,加计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综合所得净额,扣除免税额(113年度起调整为750万元)后,再按20%计算基本税额,如果「一般所得税额」低于「基本税额」,除原来的综合所得税额外,尚应就「基本税额」与「一般所得税额」的差额,缴纳所得税。
该局举例说明如下:
(例一)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柜)公司股票已依法签证发行甲君于106年间以面额10元出资认购A公司股票100万股,并于113年间以每股40元全部出售,总成交金额4,000万元,缴纳证券交易税12万元(4,000万×3‰)及手续费10万元(4,000万×0.25%),核算其交易所得计2,978万元(4,000万-1,000万-12万-10万)。假设甲君原综合所得净额50万元、当年度没有投资抵减税额及「一般所得税额」为2.5万元(50万×税率5%),因该笔所得属证券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应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加计综合所得净额50万元后,扣除113年度免税额750万元,核算基本税额为455.6万元{〔(2,978万+50万)-免税额750万〕×税率20%〕},故甲君除应缴纳原一般所得税额2.5万元外,尚应就「基本税额」455.6万元与「一般所得税额」2.5万元的差额453.1万元,缴纳所得税,合计应纳税额为455.6万元。
(例二)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柜)公司股票未依法完成法定发行手续甲君出售该股票的所得属财产交易所得,应并入个人综合所得总额中,扣除全部免税额及扣除额后,按113年度综合所得税税率级距(所得净额4,980,001元以上,适用税率40%;累进差额911,700元)计算应纳税额为1,120万3百元〔(2,978万+50万)×税率40%-累进差额911,700元〕。
该局提醒,个人出售未上市(柜)公司股票时,应先确认该股票是否经依法签证发行,并留意其股票交易所得的性质及申报适用的法规,依法办理申报纳税,以免疏忽遭补税处罚。如仍有不明了之处,欢迎至该局网站( https://www.ntbna.gov.tw )查询相关法令或利用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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