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14)年申报113年度个人综合所得税,特别扣除额有新修正的规定哟! 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自113年1月1日起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调整为纳税义务人6岁以下之子女,第1名子女每年扣除新台币(下同)15万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2万5千元。另新增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减除接受政府补助部分,每一申报户每年可享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以18万元为限。但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整理112年度与113年度特别扣除额及排富条款异动说明如下表:
特别扣除额 | 112年度 | 113年度 | 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排富条款(详附注) |
幼儿学前 | ◆须为纳税义务人5岁以下之子女。 ◆每人每年扣除12万元。 | ◆须为纳税义务人6岁以下之子女。 ◆第1名扣除15万元。 ◆第2名及以上每人每年扣除22万5千元。 | 无 |
长期照顾 | ◆限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 ◆符合卫生福利部公告须长期照顾之身心失能者。 ◆每人每年扣除12万元。 | 与112年度相同(无修正) | 有 |
房屋租金支出 | 无 | ◆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租屋。 ◆供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每户每年扣除额以18万元为限。 ◆但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在中华民国境内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 有 |
附注 排富条款系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适用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 一、经减除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后,适用税率在20%以上。 二、申报户股利及盈余合计金额选择按28%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 三、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同条例第13条规定之扣除金额。 |
该局提醒,申报特别扣除额须符合适用条件,以免日后遭国税局核定补税。如有相关法令适用之疑义,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或至该局网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国税智慧客服「国税小帮手」线上查询。
提供单位:凤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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