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者,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但其在大陆地区已缴纳之税额,得自应纳税额中扣抵,所扣抵税额上限不得超过因加计该笔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而依台湾地区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应纳税额。
该局进一步说明,近日查获辖内纳税义务人甲君11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漏未将源自大陆地区营利所得20,000元及财产交易所得3,500,000元并同申报纳税,甲君虽主张采用网路申报该年度综合所得税,但因大陆地区来源所得非属稽征机关提供查询之所得范围,亦即纳税义务人于综合所得税申报期间向稽征机关查调课税年度所得资料、透过网路下载所得资料及税额试算通知书,并不包含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资料,案经该局补税并处罚锾。
该局特别提醒,民众如有是类所得而漏未申报者,在稽征机关尚未调查或未经他人检举前,应尽速依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向户籍所在地国税局自动补报补缴税款及加计利息,以免经查获后遭补税并受罚。民众如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辖分局、稽征所及服务处洽询,该局将竭诚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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