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公开发行公司按证券交易法第41条第1项规定,由主管机关(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命令自当年度盈余已提列特别盈余公积部分,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第5款规定,得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惟应留意主管机关之相关规定。
该局进一步说明,依据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110年3月31日金管证发字第1090150022号令第二点(二)2.(2)规定,公开发行公司于分派可分配盈余时,应就当期发生之帐列其他权益减项净额,自「当期税后净利加计当期税后净利以外项目计入当期未分配盈余之数额」提列相同数额之特别盈余公积。前期累积之其他权益减项净额,应自前期未分配盈余提列相同数额之特别盈余公积;仍有不足,自「当期税后净利加计当期税后净利以外项目计入当期未分配盈余之数额」提列者,应于公司章程所定股利政策明定。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开发行公司109年底其他权益减项净额为新台币(下同)4千万元,110年底其他权益减项净额为5千万元,特别盈余公积为0元,111年6月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盈余分配案时,提列特别盈余公积5千万元,并于办理110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将前揭特别盈余公积5千万元列为减除项目。惟该局查得甲公开发行公司110年度当期发生之帐列其他权益减项净额仅1千万元,且甲公开发行公司并未于公司章程之股利政策明定就前期累积之其他权益减项净额提列特别盈余公积方式,前期累积之其他权益减项净额4千万元应自前期未分配盈余提列特别盈余公积,非属110年度当期未分配盈余应提列金额,该局遂调减甲公开发行公司110年度未分配盈余之减除项目4千万元并补征税款。
该局特别提醒,公开发行公司办理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时,所列报特别盈余公积提列数如包含前期累积之其他权益减项净额,应留意公司章程所定股利政策,以免影响各年度未分配盈余申报之正确性。如仍有不明了之处,可至该局网站( https://www.ntbna.gov.tw )查询相关法令或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洽询,该局将竭诚提供详细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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