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如重購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已退還之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適用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的要件,係以個人於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即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使用)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其他房地作自住使用;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該等房地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適用範圍。基此,立法者為避免投機行為,爰予規定自住房地自重購後5年內如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已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8年2月買賣取得A房地,110年6月將A房地出售,自行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稅108萬餘元。後來甲君又於111年9月購買B房地,向該局申請退還已繳稅款,經該局核准退還,嗣因甲君於113年3月再將B房地出售移轉,經該局查得甲君既已將重購之B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出售,則A房地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之優惠條件不復存在,即應恢復為課稅之狀態,乃予追繳甲君原經退還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重購自住房地稅額退還或扣抵之租稅優惠機制係為鼓勵自住,且自住房地要件係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準,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並應注意重購之自住房地自重購後5年內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以免遭國稅局追繳原扣抵或已退還稅款。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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